年屆六十五歲或以上*;
*年齡介乎六十至六十四歲之間的人士,可基於健康及/或社會因素提出申請。
健康欠佳或身體機能衰退,以致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我照顧;
無傳染病;
精神狀態適合群體生活;及
申請入住政府資助宿位者,須透過社會福利署「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」,以確定其服務需要。